國家外匯管理局出新規 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
2019-04-30
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并于2015年將試點擴大至全國。日前,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體穩定不變的基礎上,主動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的業務特點,完善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業務相關政策,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便利化。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支付機構可以憑交易電子信息,通過銀行為市場主體提供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可為境內個人辦理跨境購物、留學、旅游等項下外匯業務。三是支付機構應建立有效風控制度和系統,加強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銀行應對合作支付機構相關外匯業務加強審核監督。四是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銀行也可參照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范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辦法》實施前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應于《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辦法》要求,向注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進行名錄登記。
二、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三、為確保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業務平穩過渡,各分局應向轄內支付機構準確傳導政策要求,科學調配人員,妥善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工作。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同時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防范互聯網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并于2015年將試點擴大至全國。從試點情況看,較好地滿足了企業、個人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試點以來,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跨境外匯支付及結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機構也積極創新,提出了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真實、合理、多樣化交易結算的需求。此外,試點中也發現,個別支付機構存在真實性審核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
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服務貿易新業態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在保持政策框架整體穩定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市場需求和跨境電子商務特點,出臺《通知》,完善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支付機構可以憑交易電子信息,通過銀行為市場主體跨境交易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結算。
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可為境內個人辦理跨境購物、留學、旅游等項下外匯業務,進一步滿足境內個人合法用匯需求。
三是支付機構應建立有效風控制度和系統,健全主體管理,加強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銀行應對合作支付機構的相關外匯業務加強審核監督。
四是銀行在滿足交易電子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進一步拓寬跨境電商交易支付結算渠道。
三、《通知》對個人“海淘”是否有影響?
答:《通知》將進一步便利個人“海淘”。個人在跨境電商平臺或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通過支付機構可以便利地實現購匯并對外支付。《通知》還允許銀行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拓寬個人“海淘”支付結算渠道。